民间救援队员牺牲半年未获见义勇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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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一个工作人员之前跟我们说够不上,我儿子没救到人就掉下去了,不能算见义勇为。可是我儿子是去救人的过程中牺牲的,怎么不算呢?”#北京蓝天救援队队员为救驴友牺牲#

距离儿子在北京的一次救援行动中牺牲已过去了半年,想给儿子争取一个“见义勇为”名分的王桂如想不到在民政局得到的是这样的答复。而伴随着这一答复的各种规定和解释更是让她百思不得其解,甚至哭笑不得。由于是独生子,半年以来,王桂如每次想到牺牲的儿子就以泪洗面,一度哭到眼睛失明,小便失禁。

王桂如的儿子叫刘金艺,生前是北京怀柔蓝天救援队的一名队员。年2月24日晚上9点多,刘金艺接到救援队电话,得到进山搜救驴友的指令,急冲冲地饭也没吃就离开了家,没想到这成了他们母子的诀别——2月25日凌晨,刘金艺一行在断崖边听到被困人员的声音后,准备施救时,岩体突然坍塌,刘金艺被坠落的岩石带落悬崖,不幸牺牲。25日中午,王桂如接到救援队电话,得知儿子牺牲的噩耗,如五雷轰顶,天崩地裂……

刘金艺曾在武警部队服役五年,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两次,优秀表彰一次。年10月加入北京市怀柔区蓝天救援队以来先后参与任务90余次,搜救时长达余小时。他牺牲时年仅32岁,家里还有一个7岁的儿子。

悲痛之余,王桂如找有关部门为儿子申请评定“见义勇为”,但直到今天也没得到想要的结果。“民政局一个工作人员之前跟我们说够不上,我儿子没救到人就掉下去了,不能算见义勇为。可是我儿子是去救人的过程中牺牲的,怎么不算呢?”

王桂如给人展示当时的救援视频时说,这是队友拍摄的,“他们当时发现人在下面,我儿子往下走的时候发生的。”

与此同时,怀柔蓝天救援队也多次向民政等部门提出评定“见义勇为”,得到的回复是“努力争取”,至今没有正式书面回复。

刘金艺的行为,到底算不算“见义勇为”呢?

目前,全国各地的“见义勇为”行为认定工作,各地规定不尽相同,其主管部门也各不相同。

就北京而言,年8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年11月修订)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年8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于年6月修正)在关于“见义勇为的确认”中,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抢救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

但就是这样的规定,不同的人也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地方认为刘金艺的行为可以算“见义勇为”,有的认为不能算。可以算的人不用说了,不能算的人主要基于以下几种解释:

1、刘金艺在悬崖上走的时候,悬崖石头发生坍塌,把人带落悬崖,属于意外。这个“意外”和“不像有人在悬崖边上,他去拉人时掉下去”的行为性质上不一样。

2、刘金艺是在往下搜寻目标过程中掉落悬崖,此时还没有真的找到目标,后来,被困的两人是消防队员找到的。所以,刘金艺的行为不属于真正的救援行为。

3、这次的救援行为没有到“那么危险的地步”。举例来说,有人要跳悬崖,救援队员上前去拉,掉下去了;或有人掉下河里,有人跳下去救人,没救上来但自己却溺水了,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

4、民间救援队员牺牲、受伤是因为救援不专业的结果,因此不能算“见义勇为”。

对于以上几种解释,救援队员认为:

1、只要有救援,就可能面临风险。

2、无论我们是抢险救灾还是山林搜救,都意味着面临的困难和险情复杂多变,情况紧急。

3、如果要求队员等考虑周全后才去施救,可能会延误救援,造成更多损害。

4、不是接触到被困人员才是救援,我们在搜救的整个过程都属于救援。同样的,对搜救现场,人被困在山上位置无法确定,整个范围都是属于搜救现场,而不是指被困者所站在的地方才算搜救现场。

5、不是说这个河道禁止游泳有人去游溺水了,或者这个山不能爬去爬被困了,我们就不去救了,都要去救的。

6、不是说车子撞过来,把人推开让车撞到自己才算见义勇为,如果救援队在救援途中翻车了,队员受伤去世,我认为也是属于见义勇为。

对于以上两种立场、观点,你认为哪一个有道理?刘金艺的行为到底算不算“见义勇为”呢?

要知道,目前,全国各地民间救援队越来越多,越来越多地参加到抢险救灾、抢救生命财产行动中,这些民间救援队成为官方救援力量的有力补充。而关于“见义勇为”的争论也由来已久,但不能一直争论下去,应该尽快有一个结论和标准。

一句话,不能让英雄流汗流血又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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