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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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吉林护〔〕号

各市(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长白山保护局,吉林森工集团、长白山森工集团,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省直各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各国家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吉林省林业实验区国有林保护中心,吉林省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已经相关部门会签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年7月日

附件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

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总则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我省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应对和有效控制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公众生命健康造成的危害,维护全省生态安全、生物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技术规范》和《吉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3适用范围

本预案为部门应急预案,适用于本省境内陆生野生动物携带并有可能向人类、其它动物传播或在陆生野生动物之间传播、流行的危险性病原体,对人、圈养动物、陆生野生动物种群和生态平衡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失和巨大危害的人畜(动物)共患的传染病、寄生虫病,或死亡率高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传染性疾病等疫情的监测、防控、应急处理工作。主要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中东呼吸综合征、犬瘟热、埃博拉出血热、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旋毛虫病、弓形虫病、狂犬病、鼠疫、结核病、囊虫病、乙型脑膜炎病、新型布尼亚病毒感染、中华蜜蜂囊状幼虫病等疫病以及其他新发和突发性的陆生野生动物可能携带的传染病。

.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防治、专群结合原则,严格落实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建立集中统一、职责明确,运转顺畅、快速有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快速反应,联防联控。建立完善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相关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措施联动,快速有序应对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

(3)科学防控,区域联动。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制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强化防范和处置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技术保障。实行区域联动,加强疫情发生地的应急监测和受威胁地区的日常监测,做到勤监测、早发现、严控制,防止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传播扩散。

(4)加强预防,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知识宣传,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应急储备。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现和报告,做到科学防治、群防群治。

.5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种类、涉及范围、危害程度和疫情流行趋势等情况,将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5.疫情分级标准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I级):

()陆生野生动物种群中暴发I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引起的疫情,并呈大面积扩散趋势,且可能对生物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群众生命安全和陆生野生动物种群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2)我国尚未发现的或者已消灭的动物疫病在陆生野生动物种群中发生,且可能存在扩散风险。

(3)全省2个以上(含2个)市(州)行政区域内发生同种重大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Ⅱ级),并有证据表明其存在一定关联,且呈大面积扩散趋势。

(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会同省林业和草原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Ⅱ级):

()陆生野生动物暴发Ⅱ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引起的疫情,并呈扩散趋势,且可能对生物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群众生命安全和陆生野生动物种群安全造成威胁。

(2)个市(州)的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同种较大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Ⅲ级),并有证据表明其存在一定关联,且呈大面积扩散趋势。

(3)省林业和草原局会同市(州)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Ⅲ级):

()陆生野生动物暴发Ⅲ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引起的疫情,并呈扩散趋势,且可能对生物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群众生命安全和陆生野生动物种群安全造成威胁。

(2)个县(市、区)的2个以上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同种一般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Ⅳ级),并有证据表明其存在一定关联,且呈大面积扩散趋势。

(3)市(州)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县(市、区)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5..4有下列情形的,为一般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Ⅳ级):

在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I、Ⅱ、Ⅲ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以外疫病引发的疫情,并呈流行扩散趋势。

2组织指挥体系

2.应急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组织领导,配备专业力量,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突发野生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2参与部门

为确保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得到及时有效防控,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林草、畜牧兽医、卫生、应急、市场、商务、公安、交通运输、海关、工信、财政、宣传等部门按责任分工,共同做好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3专家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疫情防控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科学决策和技术支持。

2.4应急处置预备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组织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组建应急处置预备队,参与本辖区或协助其他区域做好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3监测、确认和上报

3.监测

省林业和草原局建立统一的突发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监测体系,负责突发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日常监测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受理群众举报反映的有关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及其隐患。

3.2调查确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接到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报告或疑似陆生野生动物疫病报告后,会同同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进行现场调查、取样,报送具备相关资质的实验室检测,同时做好现场封锁隔离、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确诊为某种疑似疫病后,所在地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要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组织专家进行会商确认、评估和分级。

疑似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分别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林业和草原局、市(州)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县(市、区)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和确认。

3.3上报

认定为疑似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的,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的同时,将病料样品送国家和省级动物疫病检测机构检测,并通报畜牧兽医、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由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林业和草原局及省人民政府。

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陆生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保护级别;同群陆生野生动物数量、死亡数量、临床症状、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溯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认定为重大以上级别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疫情并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4应急响应

4.应急响应的原则

科学防控,快速反应:根据科学检验检测结果和专家会商评估意见,对疫情处置做出快速反应,并根据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规律和可能发展趋势以及防控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从快从严,精准施策:按照疫情级别迅速制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快速阻断疫情传播渠道,确保防控无死角、疫情不扩散。

保护优先,依法处置:应当避免扑杀陆生野生动物。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4.2应急响应措施

4.2.突发重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疫情(I、Ⅱ级)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后,省林业和草原局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I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省林业和草原局立即组织专家组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组织有关专家赴现场指导处置工作,将疫情和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后,市(州)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及时向市(州)人民政府报告,启动Ⅱ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市(州)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立即组织专家组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市(州)政府和省林业和草原局。

在省林业和草原局指导和市(州)政府领导下,市(州)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疫情发生的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迅速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全面开展野外巡查和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和消费场所排查,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管控,坚决阻断陆生野生动物可能的疫情传染源。对辖区内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场所实行就地隔离,确定监管专员,实行一场(所)一档案一报告制度,及时全面掌握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场所各项防控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场内消毒,增加动物观察频次,做好健康状况观察记录,发现异常情况按规定做好处置工作。非疫区停止与疫区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贸易和运输,并函告动物防疫和海关等相关部门依法严格对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加强检疫。基层监测防控人员到岗到位,应急处置预备队24小时待命。

疫区应急处置预备队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指挥调度下对疫区及周边地区实施隔离、消毒等各项防控措施,配合疫区卫生部门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健康监测及疑似感染者的流行病学监测工作。

4.2.2突发较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较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州)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启动本预案和Ⅲ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和市(州)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同时报送省林业和草原局。市(州)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非疫区停止与疫区的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贸易和运输,函告畜牧兽医和海关等相关部门依法严格对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加强检疫。基层监测防控人员到岗到位,应急处置预备队24小时待命。

4.2.3突发一般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一般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后,县(市、区)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机制。

疫情发生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在本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应急工作情况及时向本地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上一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省林业和草原局。市(州)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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